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集中供热保障体系和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集中供热保障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辖区内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