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