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