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应当征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或者热经营企业的意见。施工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经营企业协商确定方案报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经营企业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