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四)改动、损坏热计量以及温控设施;(五)擅自开启锁闭阀;(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