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损坏热计量以及温控设施;

(五)擅自开启锁闭阀;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