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