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生产企业厂区规划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生产企业负责管理、维护;
(二)热生产企业厂区规划红线外至居民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以及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管理、维护。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费用;
(三)居民热用户室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管理、维护,热经营企业提供技术指导。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由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