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二十八条有效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中供热督导、监管制度,对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