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二十六条有效热用户有权就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收费、设施使用维护等事项向热经营企业投诉或者查询,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答复,不能当日处理或者答复的,应当在二日内处理或者答复。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