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二十二条有效实行分户计量的,室内温度和用热时间由热用户自行调控;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计量结果产生争议时,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责任方时由申请方承担。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