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热用户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计费办法以及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热经营企业应当通过设立便民收费点、开通网络支付等方式为热用户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