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十九条有效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收取热费,不得擅自提高。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计量的方式收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和实际供热天数收费。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