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十八条有效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确需调整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集中供热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热用户、热经营企业、热生产企业等方面的意见,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