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热经营企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违反特许经营协议或者供热能力不足的,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变更或者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