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十四条有效本市集中供热期为每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温变化,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向社会公布,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