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相互衔接,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