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从事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有关审批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当将审批信息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与公安机关共享。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