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