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登记、留存从业人员相关信息资料;从业人员是外籍人员的,应当留存其有效工作许可证件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复印件。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