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运用信息化管理技术,提高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效能。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