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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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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发现有关组织和个人存在两用物项出口违法风险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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