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出口经营者发现或者接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出口活动存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并配合调查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