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按照规定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