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第二十条有效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定期补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