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第二十二条有效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的烈士遗属户籍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补助转移手续。当年的定期抚恤金、补助由户籍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自次年1月起由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