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六章 药品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从事易制毒化学物品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和进出口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运输或者进出口易制毒化学物品。公安、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运输或者进出口易制毒化学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