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从事易制毒化学物品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和进出口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运输或者进出口易制毒化学物品。

公安、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运输或者进出口易制毒化学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