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发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