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从事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从事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研究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应当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