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