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七条有效经婚前医学检查,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对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诊断技术标准由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