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八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时,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