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六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在婚前保健服务中,应当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卫生咨询服务和婚前医学检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