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