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规划;(三)培训、考核技术服务人员;(四)审批技术服务执业资格;(五)组织开展母婴保健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适宜技术;(六)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