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规划;

(三)培训、考核技术服务人员;

(四)审批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五)组织开展母婴保健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适宜技术;

(六)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