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并逐步开展婴幼儿疾病筛查,对常见病进行防治和分类指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