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一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医疗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