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十九条有效新生儿出生后40日内,其抚养人应当到新生儿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登记,由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或者《母子保健手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