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二条有效经产前诊断或遗传病诊断发现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的,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