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三条有效严禁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认为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必须报经州、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鉴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