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文条例第九条有效省水文机构受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