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文条例第八条有效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