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文条例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派驻州(市)、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