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安排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