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文条例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安排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