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文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水文机构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区、地下和重要湖泊的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跨国界、省际、州(市)际河流水量、水质的监测评价。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