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用水,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养殖畜禽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水力发电取用水按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其他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及重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