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跨州、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他江河、湖泊、水库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和紧急调水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需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质保护。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