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省和跨州、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县级以上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