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